103年度「善用採購法之彈性機制辦好採購」研討會【;採購組 余惠卿、鄭佩華1031008】
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一、 研習人員姓名:採購組余惠卿 、鄭佩華
二、 研習名稱:103年度「善用採購法之彈性機制辦好採購」研討會
三、 研習地點: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四、 研習日期:103.10.08~103.10.08
五、 主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六、 課程內容概述:為提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之相關知能,工程會分析常見政府採購法問題,透過案例分享方式,介紹採購招決標方式、因案制宜的作法,並藉由與會人員之實務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培養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之正確觀念與作法,以期善用採購法之彈性機制辦好採購。
七、 研習心得與分享:
由工程會依採購案各階段流程提出可能遭遇的問題,並列舉相關案例加以分析,幫助學員了解並取得解決的方案與策略。以下略述:
(一)招標階段:
1.因案制宜,選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2.採最低標應善用可維護品質之機制,如訂定必要之資格條件或採異質最低標方式辦理。
3.時程趕之複雜工程,應採統包及最有利標方式招標,以利縮短作業期程。
4.長遠規劃採購需求,招標時預先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
5.善用開口契約增進採購效率。
(二)決標階段:
1.投標廠商如彽價搶標,標價偏低顯不合理而有降低品質之虞,機關應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決標予該等廠商。工程會已訂有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
2.具異質性的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善用協商機制以獲得較佳結果。
(三)履約階段:
1.有提前完工使用需要者,可於招標文件預先訂明提前完工每日獎勵金,激勵得標廠商提早完工,縮短工期。
2. 就個案情形於招標文件預先訂明履約績效獎金,或依履約績效表現決定給付契約金額高低,以鼓勵廠商提升履約績效。
(四)爭議處理階段:
1.應善用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
2.工程相關契約採用工程會契約範本,納入有益仲裁機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