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物防水修繕工程之計監造驗收實務 [營繕組 周海清 0990325]
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一、 研習人員姓名:周海清 所屬組隊中心:總務處營繕組
二、 研習名稱:既有建物防水修繕工程之計監造驗收實務
研習地點:台北市台大集思會議中心
三、 研習日期:民國99年3月25日
主辦單位:中華國土建設人才育成中心
四、 研習心得與分享:
來營繕組一年多,經手了大部分的防水修繕工程,由於防水工程是屬於較專業技術的修繕工程,所以參加了本次研習課程,本次課程收穫良多,以本校目前防水合約內容而言,若施做廠商有取巧心態,將造成本校損失,將針對本次課程所學應用並建議於本校防水工程合約內容調整,修改內容如下述
原合約第7條
第7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日內申報開工,自開工日起算 日曆天內需完工(星期例假日、國定例假日、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另依據中央氣象局之雨量標準,施工期間遇當日雨量達5mm以上,則當日不計工期),自驗收合格日起算保固期5年(本案保固期以得標廠商投標之企劃書承諾年份為依據;至少5年)。
修正
第7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日內申報開工,自開工日起算 日曆天內需完工。自驗收合格日起算保固期5年(本案保固期以得標廠商投標之企劃書承諾年份為依據;至少5年)。
施工階段有以下情形得不計入工期:
1. 施做主要防水層、保護層及混凝土澆置階段得依據中央氣象局之雨量標準,施工期間當日雨量累積達5公釐(含)以上,確實無法施工者,當日得不計工期。
2. 施做主要防水層因天雨過後造成施工面潮濕而無法施做,須由監造單位或校方於廠商施工日報表審核簽認後,全日或半日得不計工期。
3. 其他階段工程因氣候因素無法施做,須由監造單位或校方於廠商施工日報表審核簽認後,全日或半日得不計工期,若因特殊氣候原因致使隔日或數日無法施工,得由施工廠商另案申請工期(特殊氣候因素需有氣象局地方觀測站之觀測資料佐證),由監造單位審核後再報由機關簽核同意。
原合約第16條
第16條 保固
(一)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算保固期,該保固期年限依據廠商投標之企劃書承諾內容為主,且至少5年。
(二)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三)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四)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修正
第16條 保固
(一)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算保固期,保固期5年。
(二)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三)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四)保固期計算方式:自驗收合格之日起算1年內若有漏水修繕情況發生,則保固期自修繕完成後重新計算保固期5年。在保固期超過4年未滿5年期間若有漏水修繕情況發生,則保固期自修繕完成後延長保固1年。
出差人簽章:_____________ 主管簽章_________________
營繕組 周海清 09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