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機關採購常見缺失及審核實務[採購組 余惠卿、鄭佩華 1000810]

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一、研習人員姓名:余惠卿、鄭佩華 所屬單位:採購組

二、研習名稱:機關採購常見缺失及審核實務 研習地點:中華大學台北分處(台北市中山北路4段16號教學區)

三、研習日期:100年8月10日四、課程內容概述: 1.簽辦採購案件各階段常見缺失 5.辦理驗收結案常見缺失 2.訂定底價作業常見缺失 6.各階段作業常見缺失審核注意事項 3.招標決標作業常見缺失 7.案例研析與重要解釋函 4.辦理契約變更常見缺失 五、研習心得與分享:本次課程講師為實務經驗豐富的林和明老師,由於老師也是為稽核委員上課的講師,所以本次課程對於目前加強稽核的項目有許多著墨。茲分述如下: ◎採購作業缺失案件歸類如下: 1、明顯違反法令規定,約佔90%,此類案件是屬可避免,且有依據可循的。 2、作業疏忽行為產生採購風險,約佔10%,這部份在採購法中大部份屬警告性質,但卻最容易出大錯。 ◎發生採購作業疏失主要原因之分析及對策: 1、作業疏忽→提醒易有疏忽之處。解套的對策是提醒易有疏忽之處。 2、不知規定→告知重要相關規定。解套的對策是告知重要相關規定。 3、誤解法令→正確解讀相關法令。解套的對策是正確解讀相關法令。 4、缺乏經驗→提供實務處理經驗。解套的對策是提供實務處理經驗。 ◎近期修正之法令規定:(此亦為本次上課重點) 1、 政府採購法第11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所稱一定金額,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 政府採購法第52條:增訂第三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適用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以順應全球知識經濟之發展及符合世界潮流。 3、 政府採購法第63條:增訂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之情形。 4、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修正:機關未政風、監查、檢核或稽核單位者,無「有關單位」之適用。 5、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6條修正: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亦不得因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而免除機關之監辦責任。 6、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6條修正:採購案有尚未解決者,如有異議或申訴進行中時,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核准不派員監辦之情形。 ◎另提醒主持人於開標、決標時所應特別注意事項:平底價應決標予廠商。機關恐平底價決標有洩漏底價之虞,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以內(包含平底價)卻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工程會函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十點之(十六)「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以內(包含平底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此為錯誤態樣之一,應特別注意避免之。 ◎底價如需修改時注意事項: 1、確認調整原因,不宜因無法進入底價而調整。例如是因匯率變動原因等等。 2、差額之計算明細(依數據資料)。 3、不宜以前次最低標為標準。 4、無特殊原因不宜比前次最低標高。 5、書面詳予記載。 現在網路發達資訊公開,廠商為了自身利益也都會參加相關採購法課程,我們應該更熟悉法令留意各式錯誤態樣,以免造成採購缺失或面臨廠商異議及申訴。且採購法令隨時更新,建議鼓勵採購人員能常參與採購法研習會議,以利採購作業程序有據可循。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