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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教育部暨部屬機關學校總務人員研習會-不動產管理[保管組 黃小秋、葛雅珍 1000609]

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一、研習人員姓名:黃小秋、葛雅珍            所屬組隊中心:保管組
二、研習名稱:『100年度教育部暨部屬機關學校總務人員研習會-不動產管理』
三、研習地點:新北市三峽鎮國家教育研究院
四、研習日期:99.06.09-99.06.10             主辦單位:教育部
五、課程內容概述:
(一) 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與國有公用財產檢核暨填表說明
(二) 國有公用不動產活化運用經驗分享:台灣大學、成功大學
(三) 經管國有土地管理業務經驗分享
(四)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法規與實務
(五) 國有公用不動產撥、借用法令與實務
五、研習心得與分享:
(一) 本次研習會由台大及成大就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之活化運用提出實務經驗分享,其中台大徐炳義專委講授之課程令人印象深刻,其經驗可為各校之借鏡,茲將台大辦理OT、委託經營需注意之事項,簡述如下:
1. 掌握委外廠商室內裝修及變更圖說(以免後續接管困擾)。
2. 掌握分包廠商及合約〈承商對下游包商提供超過學校合約範圍內的各項條件,出事時學校無力解決〉
3. 水、電、瓦斯勿過戶廠商或以廠商名義申請〈遭廠商斷水斷電斷瓦斯〉。
4. 需於契約明訂終止合約、強制收回接管的辦法。
5. 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各項成本務必納入計算考量。
6. 不良廠商資訊的掌握。
(二) 國產局北區辦事處謝安翔課長分享國產局處理公產被占用之處理方式,除循協調、違建查報及民事訴訟(本校實務上均已按此程序辦理),另提出可以刑事竊占罪方式處理,惟此種方式雖可給占用人較大之處理壓力,但仍有不適用之情形(如越界建築即不受理),且本校於實務上均遭附近里民占用,如以刑事公訴方式處理,恐需承擔里長、立委及社會輿論之壓力,須謹慎行事。
(三) 本校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可於不違背事業目的及原定用途之原則下「有償」提供使用,惟不可處分,重申本校對國產無買賣、交換或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處分權力。
(四) 公地撥用依最高法院之判例,係基於公法上之權力,使需地機關取得該土地之權利,而原土地使用人之權利(如租賃)因此不能併存而歸於消滅。本校未來將辦理南校區土地撥用取得,在撥用時須注意原土地上使否有租賃、占用或設有其他權利,俾後續與新竹市政府合作處理。
(五) 本校經管之校地應作為學校使用(供目的事業使用),如有非學校使用之情形,即屬被占用。本校被私人占用部分刻均處理中,惟據瞭解部分校地位於光復路校門圍牆外供作人行道及道路(光復路)使用,於國產局認定上屬被公部門(新竹市政府)占用,校方依規定也需處理,方符相關規定,達管用合一之原則,並可避免如有因道路設備維護不佳發生事故時本校為國家賠償之權責機關困擾,後續將另案簽辦土地撥交新竹市政府接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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