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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教育部暨部屬機關學校總務工作財物管理研習 [保管組 李秀珍、黃小秋 0990617]

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一、研習人員姓名:李秀珍、黃小秋          所屬單位:保管組 
二、研習名稱:99年度教育部暨部屬機關學校總務工作財物管理研習
三、研習地點: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
四、研習日期:99年6月17日至99年6月18日
五、課程內容概述:
1、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與國有公用財產檢核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林專員華苑
*法令依據
*財政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常發生之問題
2、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法令實務及行政院組織調整財產接管與辦公廰舍調配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侯視察瓊林
3、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劉科長芸真
4、國有不動產撥、借用法令與實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蔡秘書芳宜

六、研習心得與分享:
本次研習,教育部函示各校指派主辦財物管理人員參加研習;課程內容除了法令宣導更有許多實例分享受益良多,亦透過向上提問及各校交流,請益有關本校現行疑義。研習心得如次:
(一)研習中除對國有財產管理的法令及規定予以宣導外,並提供實例加強財產觀念;對於近來本校因附著於建築物之櫥櫃等設備登帳方式、教材書登帳事宜、財產修繕金額應否增列入財產價值問題列帳疑義、等等皆有詳盡解釋。
※重點整理
1、 附著於建築物之櫥櫃等設備登帳方式(財政部98年5月26日「研商本部97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實地訪查機關反映產籍管理相關疑義」會議紀錄)
  附著於建築物之櫥櫃等設備,由管理機關自行審認該等設備與建築物分離後是否有使用效能。如有使用效能,單獨登列為財產或物品。如無使用效能,以建築物之附屬設備列帳。
2、財產修繕金額應否增列入財產價值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6.1.19處會字第0960000397號書函)
    有關財產修繕金額應否增列入財產價值一節,依財產修繕情形,可分為一般修繕及大修二種,一般修繕只能使設備資產保持正常可用的狀態,不能延長其耐用年限,故列為當年度經費支出;大修則可延長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故須增列財產原值。
   註:財產修繕情形是否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效能,由各機關本於權責合理評估認定。
3、釋示四庫全書財物標準分類(行政院主計處89年2月19日台89處會二字第03086號函)
  購置「四庫全書電子版光碟資料庫」之光碟片一套,總價14萬7千元,符合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財產構成,應以「什項設備」項下之「圖書設備」登記列管。
4、教材書登帳事宜(行政院主計處98年4月28日處會三字第0980002501號函)
  國立空中大學發行出版之教材書,係以出售為目的,應以存貨列帳,屬流動資產性質,無歸屬財產(屬固定資產性質)問題。
5、 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的劃分
• 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收費停車場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有償與無償之撥用原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收費停車場」所需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申辦撥用時,應辦理有償撥用
• 依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有償撥用不動產時,土地之取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取償,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
• 撥用不動產計畫其他
– 國立大學院校申請無償撥用者,需附校務基金財務困難文件
– 撥用土地為林業用地或暫未編定土地者,應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取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變更作非林業使用之文件等(詳撥用要點第7點第4項規定)
• 製作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前,應先釐清屬有償撥用或無償撥用,並備妥:
– 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 管理機關同意函
• 製作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時,應注意:
– 計畫書欄位填寫必須抓住重點
– 第5點、第6點及第10點規定必須具聯貫性
• 行政院核准撥用後,依國有財產法第21條規定設置財產卡
• 借用要件
– 需用之國有土地為國產局經管之非公用土地
– 有緊急性、臨時性需要
– 不得逾3個月且不得建築使用
• 「撥用」為政府機關取得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途徑之一,其處理雖較徵收、重劃等案件單純,惟因涉及之法令及機關繁複,如無法掌握相關規定或限制,亦可能影響政府機關取得用地時效
•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需要得申請借用國產局經管之非公用土地,惟倘有長期繼續使用計畫,應回歸撥用機制取得管理,以符管用合一

 (二)其他交流心得:經訪談各大學,各校相關單位(秘書處、計中、採購組、營繕組、使用單位及廠商)的橫向溝通及配合度,均直接攸關執行成效;所以行政權責的確立及事先嚴謹完善的規劃和溝通是確定執行無誤的要件。


保管組 李秀珍、黃小秋 09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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