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常見缺失及審核實務研習會[營繕組 洪嘉玫 0990805]
一、研習名稱:機關辦理採購常見缺失及審核實務研習會
二、研習地點:台北劍潭活動中心
三、研習日期:99年08月05日(星期四)
四、課程內容概述及心得:
(一)採購案件簽辦三要素:
(1)採購金額(含經費預算來源金額)
(2)辦理方式(包括招標決標方式)
(3)法令依據(包括法令與適用理由)。
(二)常見缺失:
(1)未依採購法實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常見未敘明理由,僅照錄法令條款之文字。
(2)10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未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
(2)採22-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擬採限制性招標案件,未敘明無其他適合之替代標的。
(3)工程變更追加與原廠商議價,未敘明「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計數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4)以統包辦理案件,未敘明已依規定先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可縮短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三)開標時之審查判斷參考要素
(1)有無法另依據:例如封口蓋騎縫章,採購法規定須以不透明信封密封,但未規定需蓋騎縫章,故不應因此判定為不合格標。
(2)不符公眾利益:於人於己均無利益。
(3)影響重大權益:迫使廠商喪失競價權益,例如投標須知敘明投標廠商未到場即放棄比減價資格,若未敘明,則應暫停,請廠商到場辦理比減價。
(四)訂定底價易有缺失之事項
(1)人員: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方能訂定。
(2)時機:由限制性招標辦理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報價,應注意訂定底價之時間。
(3)金額:依採購法級距確認招標金額適法性,以免誤用法令。
(4)重訂:第二次開標欲沿用上次底價,應留書面記載;若辦理第二次招標(招標內容同)而底價調高時,應敘明調整原因、差額計算、不宜以前次最低標作標準、無特殊理由不宜比前最低標高並且需留書面記載;若第二次招標底價調低時,需特別注意敘明原因。
(五)超底價決標情形
(1)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若標價超過底價4%,須報上級機關後方能決標。
(2)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若標價超過底價4%,須簽報原底價訂定人員後方能決標。
(3)無論採購金額,當標價超過底價8%時必須廢標,重新辦理招標作業。
(六)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80%情形
(1)通知廠商說明前先檢討底價是否合理。
(2)繳交差額保證金前,應予說明機會,說明合理則無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3)是否通知繳交差額保證金,由機關決定。(但標價低於底價70%,則不能通知繳交差額保證金)
(4)上為收到差額保證金前,需保留決標。
(5)宣布決標,若廠商不接受,則沒收押標金。
(6)繳交差額保證金可採幾倍履約保證金方式,或其他與保密之底價無關方式辦理,以免於決標前產生公開底價之疑慮。
(七)最有利標作業
(1)最有利標作業方式分為三種情形:1.適用最有利標(最有利標)。2.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3.取最有利標之精神(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則符合需要者)。
(2)狹義的最有利標係指「適用最有利標」,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據採購法52、56條規定,辦理流程為:簽准(適用情形、評選委員,簽報上級機關核准)→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確認招標文件)→評選→決標(機關首長核定)。
(3)準用最有利標,適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22-9、22-10規定辦理,辦理流程為:簽准(適用情形、評選委員簽報機關首長核准)→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確認招標文件)→評選(優勝不以1家為限,須報首長核定)→議價(決標)。
(4)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適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據採購法49條規定,辦理流程:簽准(適用情形、評審小組成員)→成立評審小組(確認招標文件)→評審(符合廠商不以1家為限)→比價(符合廠商多餘1家)或議價(符合廠商僅1家)。
(5)若評選委員因故未能繼續,導致人數不符規定,應重新辦理以符合法令規定。
(6)依據採購法22-9辦理統包時,僅能採用適用最有理標方式辦理。
綜上所述,檢討自己辦理過之勞務採購或工程採購,會發現有些許的錯誤或程序不符之情形,其中大多是對法令不清楚或是斷章取義的採用,未必免發生辦理採購的缺失,宜多參加類似研習,透過各方的經驗及討論增加自身經驗。
營繕組 洪嘉玫 09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