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問題與解決方案實務」研習會 [營繕組 潘俊勳 0990525]

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本報告請於經費核銷時與出差報告表一併附上)

一、 研習人員姓名:潘俊勳            所屬單位: 營繕組
二、 研習名稱:「採購問題與解決方案實務」研習會
    研習地點:台北市
三、 研習日期:99.05.25
四、 課程內容概述及研習心得分享:
(一) 本次講習對象主要為機關業主單位。
(二) 本次講習重點項目:主要為針對採購問題與解決方案實務作業過程檢討。
(三) 本次講習重點內容及心得如下:

底價訂定錯誤
問:進行開標作業中,如開啟底價封後發現底價顯有錯誤,例如:底價核定人漏寫一個「萬」字,致底價變為「壹佰五拾元」(及原核定底價應為「壹佰五拾萬元」),請問此時開標主持人應如何處置?
答:正法採購法第46條規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以所舉案例為例,底價封開啟後發現所核定底價為「壹佰五拾元」,如合於投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標價皆超過底價,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進入筆減價格程序,於無法決標後廢標。廢標後重行招標,檢討修正。
廠商報價高於預算金額或低於固定單價
問: (1)某學校辦理學生畢業旅行,招標公告載明為新台幣2,275,000(65人乘以每人固定金額35,000),且無協商程序,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時,應如何處理?(2)廠商報價低於固定單價時,應如何處理?

答: (1)請注意採購法第一項第2款 (2)依採購法第50條、51條及招標文件核處,如評選委員評定為優勝廠商,依其報價辦理議價。

流標時是否可公開投標廠商家數
問:機關辦理第1次招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3家)宣布流標,是否可公開投標廠商家數?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

答: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機關僅須說明未達法定開標家數即可。
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時之底價訂定問題
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招標,如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是否有權宜措施?

答: 實務執行上,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開標人員,依上開規定核定底價之彈性作法,亦屬可行。

◎資料來源: 98年8月26日政府採購問題座談會(南區)
◎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函:「...得當場改為議價辨理」,指「招標方式」當場由比價改為議價,非指「議價程序」須當場進行。旨揭採購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準用最有利標時之底價訂定
問: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依序議價時,底價應如何訂定?

答: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且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廠商間異常關聯之認定
問:如不同投標廠商均列同一分包廠商,是否構成異常關聯?

答:僅分包廠商相同,尚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重大異常關聯。

◎資料來源: 98年7月21日政府採購問題座談會(中區)、工程企字第8815864號函、
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函。
廠商投標之詳細價目表與招標文件不符
問:某標案取消採購後重行招標,並載明已領取招標文件者,得憑購買文件收據正本免費更換。
惟開標時,機關發現最低標廠商投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仍使用前次文件,致與重行招標之文件不符。廠商主張招標文件規定「標單及圖說所列工程數量及項目,漏列或數量不足時應、自行列入並調整價格」表機關、不得認定其為不合格標,應如何處理。

答:前開規定與廠商投標文件項目名稱不符及數量少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有別,而有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
視同放棄議價權利與採購法58條執行程序
問:某一財物採購案,開標審標結果有5家為合格標,其中2家報價相同且均低於底價8成,因於招標須知規定,未出席廠商視同放棄議價權利,因該2家均未出席開標,請問究應再連絡該2家比減價以決定最低標或逕行抽籤決定最低標,俟最低標廠商決定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程序處理。
答:本案如你採最低標決標,且招標文件已規定未出席廠商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建議另訂期邀請廠商到場抽籤以示公正。
準用最有利標時之議價程序
問:議價時,先議價格還是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答: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
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 ,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時單價明顯偏低庭、如何處理
問:準用最有利標之廠商單價分析表所列各項單價明顯有誤(偏低) ,可否逕判為不合格標?
答:此涉政府採購法第58條部分標價偏低情形,如有協商機制,且價格為得協商項目者,可透過協商釐清、變更。
固定金額給付之議價程序
問:公開取得廠商企劃書,採固定金額給付,不得免除議價程序(如廠商所提送企劃書之產品內
容與規格皆為制式)此時庭、如何辦理議價?

答:對於價格及非價格之事項均無減價或議定之需要,完成會議監辨程序即可,並載明於議價會議記錄。
評選項目
問: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招標,有投標廠商於創意回饋項目列「依參與午餐之人數,每人可回饋2元」遭廠商檢舉回饋項目與採購標的無關。本案是否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情形,得不予決標?

答: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針對評選項目所提出之創意回饋內容,是否與採購標的有關,由採購評選委員會依評選機制處理。廠商提出之創意回饋內容與招標標的無關,尚非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所定情形。
評選委員保密措施
問:個別評選委員評分表之簽名處是否應加彌封或以代號取代簽名?亦或不必作任何保密之行為,逕由評選委員簽名負責即可?

答: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並未針對個別採購評選委員之評分表,有加以彌封或需以代號取代簽名之規定。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機關於執行保密規定時,如將前揭文件置於封套內封存保管,亦可達相同目的。
評選(審)過程中如何要求廠商修正服務建議書
問:採購評選(審)委員於評選(審)過程中,常有要求廠商就其服務建議書修正,並經機關審核後再訂約,如廠商同意修正,修改時機為何?屬協商或契約變更?得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應參考評選(審)委員意見修正,經機關審核通過後訂約」?

答:建議機關善用協商機制378,並於招標交件載明採行協商措施,透過協商機制請廠商修正服務建議書後再由採購評選(審)委員重行評選(審)。
評選結果之處理
問:經評選委員會評選出最優勝廠商,且經過半數評選委員通過(同意),可否當場宣布決標?須簽經機關首長核可,始得宣布決標( 1.須以何種形式宣布? 2.廠商是否須到場? 3. 如果廠商未到場,可否宣布? )如果評選委員會評定之最優勝廠商未獲機關首長核可,該如何處理?
答:採購評選委員會像針對參與投標之廠商進行評選,其評選結果尚
非等同於決標,故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當場宣布評選結果,並得附帶說
明該評選結果仍需經機關內部簽核程序後確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
第3項規定,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準此,無論廠商是否到場,
機關均得宣布。 至所詢宣布之形式,得由主持人向在場人員宣布。另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結果如未獲機關首長核可,其後續之處理,
應視未獲機關首長核可之理由,依個案實際情形處理。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之決標原則
問: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其決標原則於製作決標紀錄時,應記載依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

答: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1項第9款、第10款,評選優勝廠
商,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其後續雖有議價程序,惟仍
屬最有利標決標性質,故決標應記錄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2
條第1項第3款。
決標通知
問:已完成決標公告(上網登錄)作業。是否可免再發文給未得標廠商以減少承辦單位之作業流程時間。或得否以電子郵件取代書面通知?

答:政府採購法第61條已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惟前開規定未明訂書面通知之形式,保留機關執行彈性。實務上,亦有
機關以明信片通知,或於決標會議後即當場發給決標紀錄,或以傳真方式為之,機關可權衡辦理。至於以電子郵件取代書面通知部分,工程會98年9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415430號函釋,已說明有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理由,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未投標之廠商可否對於已決標履約中之採購提出救濟
問: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機關「國防部軍備局第302廠委託民間經營採購案」有採購程序及文件違反法令情事,以招標文件違法而未參與系爭限制性招標,以致該採購案因而流標,且被告已於流標後另行公開招標,經決標後已由得標廠商履約中,可經異議及申訴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答: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1頁、第3項規定,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庭、另為過法之處置,且廠商並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是以本件採購行為是否違反法令之判斷,關靜、被告機關是否另為過法處置或應否為費用之賠償,自難謂審判之結果,對於原告無任何實益(有權利保護必要) 。
得標廠商履約期間停權之問題
問:某工程原得標廠商因故未能履行契約,機關通知履約連帶保證廠商進場施作,嗣後原得標廠商遭其他機關依本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續契約變更議價作業需洽原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辦理時,是否仍應受本法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之限制?如於契約變更原則確定後,因配合現場需要而先行通知原得標廠商進場並施作完成部分(通知時該廠商尚未遭其他機關依本法第101條、第102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續機關辦理契約變更,依程
序通知原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辦理議價作業,是否本法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之適用?
答:99年3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1820號函採肯定說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
訂定評選項目:決定是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如納入評選項目,一併決定其配分或權重。已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依本會93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300015500號函釋例,該評選項目所占比率或權重
得低於20%。
決標程序:
(一)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o
(二)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辨理議價程序(不訂底價;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三)廠商報價高於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招標文件規定,不予決標。
契約價金之給付:招標文件已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其契約價金之給付,仍得採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方式,例如於招標文件載明部分履約項目之決標單價,並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契約價金。
常見規劃採購方式階段錯誤態樣
一.同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如設計內容簡單之建築物整修工程。
二.異質情形小之採購,未評估採用最低標或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之可行性,逕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三.異質情形大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勞務服務工作,逕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98.7. 9 工程管字第09800303520 號函〉
四.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或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五.財物採購,誤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規定辦理。
六.原採行最有利標決標者,為避免上級機關之核准,轉採行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辨理。

誤用最有利標
問:機關辦理「MP3數位隨身聽(碟)2,792台」或,「購置端午節及中秋節禮盒」(電磁爐)可否採最有利決標方式辦理。
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前提乃為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且不宜以最低標辦理之案件,查本案既已限定採購標的為MP3 ,且該產品均屬現貨供應,採購規格訂定並無困難,尚難謂具異質性之採購,來函所稱MP3種類繁多,容量、品牌、功能等差異,當屬規格訂定之範疇,貴局未能妥通規畫採購策略,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案,核有欠妥,仍請查明妥處。
限制性招標辦理原則
一.辦理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如因個案特性及需求,且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才手才采限制性招標。(採.22)
二.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細23之1)
三.公告原則:
1)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細23之1)
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
(工程會90. 3. 1工程企字第90007222 號函)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97年8月26日審北市五字第0970000812號函示:機關辦理採購應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有限制性招標必要者,應注意過法性及必要性。
限制性招標應注意程序
一.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細23之1)
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依採購案件性質敘明其個案符合各款之情形、不採公告方式辦理者,其理由、邀標對象及其獲邀之緣由,審慎評估選商後,詳列欲邀請投標之廠商名稱及資格條件,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者,敘明不採比價之理由。
三.簽報單位應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而非於簽呈內提列多家廠商供機關首長擇優指定之。(工程會94.5.30企字第09400173460號函〉
標封漏開
問: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整理相關文件時,發現尚有一家廠商標封未開,應如何處理?
答:機關於發現有漏開標封情形時,應邀集原開標人員(包括監辦)、得標廠商及遭漏開標封之廠商,另訂日期開啟漏開之標封,並視開啟後之實際情形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酌處。
商標封內裝非屬採購案招標文
問:開標後發現廠商標封內裝非屬採購案招標文件,應如何處置?答:除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決標於該廠商外,如認其已有構成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規定情形,招標機關亦得不予續辦開標、決標。

總結參加本次研習會之心得:有關眾多採購法規內容,一般性原則把握住就好,但是重要關鑒點就必須充份熟悉,以免錯失重要作業項目,造成無法進行補救措施之嚴重後果,另部分單位之採購稽核主管有十分豐富之稽核經驗,可前往上課取經。

P.S:本研習心得取至中華大學採購問題與解決方案實務研習會講義及上課補充資料。


營繕組 潘俊勳 09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