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本報告請於經費核銷時與出差報告表一併附上)
一、 研習人員姓名:潘俊勳 所屬單位: 營繕組
二、 研習名稱:「最有利標作業實務」研習會
研習地點:台北市
三、 研習日期:99.05.04
四、 課程內容概述及研習心得分享:
(一) 本次講習對象主要為機關業主單位。
(二) 本次講習重點項目:主要為針對最有利標作業實務作業過程檢討。
(三) 本次講習重點內容有:
1、 最有利標作業之相關適用法規講解。
2、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及相關法規限制。
3、 最有利標作業常見疏失事項。
1. 研習心得:以招標方式分類
◎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限制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逕洽廠商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2. 以決標方式分類
◎ 最低標決標。(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最有利標決標。(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標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複數決標。(指以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亦即仍為採最低標決標或最有利標決標,惟其得標之家數可能為複數。
◎ 最高標決標。(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其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得標廠商。)
◎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者為限;且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3. 以是否公告分類
◎ 必須依規定辦理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資訊網路。(例如: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部分事項之限制性招標。)
◎ 得不經公告程序辦理。(例如:小額採購、多數之限制性招標。)
4. 以是否訂定底價分類
◎ 一般案件均採訂定底價辦理。(機關辦理採購、除政府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特殊案件法令規定得不訂底價辦理。(機關辦理:一、訂定底價卻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得不訂底價。)
5. 以是否自辦採購分類
◎ 由需求機關編列預算經費自行辦理採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委託代辦其他專業機關、法人團體代辦。(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 應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例如應用中央信託局所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下單採購。(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6. 以是否允許多家廠商共同承攬分類
◎ 一件採購案決標結果,僅由一家廠商得標承攬。(傳統之辦理方式)
◎ 一件採購案決標結果,可由二家以上廠商得標承攬。例如共同投標、複數決標。(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共同投標,包括下列情形:一、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二、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7. 以是否設計與施工合併(製作)採購分類
◎ 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分別招標,由不同廠商分別得標承攬。
(傳統之辦理方式)
◎ 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一併招標,由一家廠商(或數家廠商聯合承攬)以統包方式辦理。(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8. 以是否允許有替代方案分類
◎ 只能照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方案投標。
◎ 除須照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方案投標,並允許廠商可一併投遞其他改良之方案。(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有利標作業
目前最有利標決標之作業方式,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1.適用最有利 標決標。2.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3.取最有利標之精神。(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中規範之案件,本質上仍屬最低標決標案件,其決標作業程序,係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等最低標決標之法令規定辦理。惟於前段審查優良廠商資格作業時,其審查標準、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等事項,仍應比照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得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之定義為「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或於技術或品質或功能或效益或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條規定,「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定義為「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旅行等有差異者」。
◎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於招標前均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 必須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油機關自行訂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應依照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相關規定。
◎ 採公開招標者,第一次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可開標;採選擇性招標者,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須有六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外,無家數限制。
◎ 如果要進行減價之作業,必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有協商措施,且註明價格為得協商更改項目。
◎ 適用最有利標之決標價格,如係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如非固定金額或費率者,以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或評選階段協商減價結果為決標價格。
2. 準用最有利標
◎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 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除依據相關子法辦理外,並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 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系簽准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辦理,評選作業程序則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相同。
◎ 必須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款規定辦理之採購,屬限制性招標,一家以上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應依照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相關規定。
◎ 為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則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簡化且具相同效果。
◎ 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3.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亦得擇兩家以上符合需要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 招標文件內應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
◎ 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或於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需要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如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企劃書,且未簽准可改採限制性招標時,其續辦第二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 擇符合需要者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
◎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評選優勝廠商得比照辦理)
1. 總評分法
2. 評分單價法
3. 序位法
◎ 上項三種評定方式,就廠商報價是否納入評比,可再細分如下:
1. 總評分法
(1) 價格納入評分: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 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最有利標。
(3) 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 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3. 序位法
(1) 價格納入評比:
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須再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
(2) 價格不納入評比: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須再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
(3) 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須再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
◎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 前項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 前述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其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第一階段不得選擇配分或權重較低之評選項目作為評選及淘汰之項目;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ㄧ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 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在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ㄧ決定最有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 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 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二、 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三、 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 招標文件載明。
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 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認定原則:
(一)異質採購之定義: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二)異質之認定原則: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就下列事項判定:
1. 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2. 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3. 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4. 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加或分包計畫等。
5. 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6. 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7. 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自或超底價性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協商措施:(在改變原公告案之條件)重新招標。
議價:(不可改變原公告案條件)主要在議定僄格之確定契約內容。
8. 財務計畫。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9. 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 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二、 評選方式。
三、 投標廠商名稱。
四、 評選過程紀要。
五、 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六、 有評定最有利者,其理由。
七、 個別委員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 機關對於最有利之得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0條辦理涉及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未獲選而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其他性質之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明亦可,惟建議事先知會主會計單位。可規定廠商須提出同意書,同意機關取得其投標文件內容之使用權,再支付該獎勵金。
※ 可於招標文件建議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惟應注意避免過於僵硬,以免發生例如超出1頁即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 採購法第24條統包可搭配採最有利標決標。
※ 最有利標決標或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可搭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捊複數決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予2家以上之廠商。
§採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注意事項:
◎ 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弍辦理,有無事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第56條)
◎ 招標前有無確認屬異質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並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甚授權人員核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2點)
◎ 採購評選委員會有無於招(開)標前成立,並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等事宜。若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者,否屬前例或條件簡單案件。(採購評選案員組織準則第3條)
◎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組成人數有無符合規定;外聘專家、學者,有無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有無敘明理由,其遴選後有無簽報機關首屒或甚授權人員核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
◎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是否應保密,如應保密者,有無於開始評選前予以保密。(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
◎ 採購評選委員會議之決議,有無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收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有無少於出席委員人收之1/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
◎ 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有無親自為之。委員會議有無作成紀錄,並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及第9條第4項、最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
◎ 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有無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召集人有無提交議決或辦理複評,並列入會議紀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作業須知第7點)
◎ 委員辦理評選,有無於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有無彙整製作總表,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
◎ 委員會議有無依規定之記載事項,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4項及第11條)
◎ 評選結果有無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有無敘明其原因。(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2項)
◎ 機關於委員會成立時,有無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
◎ 工作小組有無依據評選項目或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規定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委會供評選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
◎ 招標文件有無載明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等相關事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4條)
◎ 訂選項目及子項肴無就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及財務計畫等擇定之;其擇定有無與採購目的有關、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且明確、合理及可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6條)
◎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有無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其訂有計分基準者有無載明於招標文件。如差異形區分級距計分者,級距差異有無明;如依廠商優劣計分者,優劣差異計分高低有無合理之比例,計分有無客觀性,與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有無合理之比,計分有無客觀性,與採購目的有關。(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7、8條)
◎ 廠商簡報及現場答,有無與評選項目有關;甚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有無逾20%。簡報是否未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是否未納入評選。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是否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
◎ 最有利標之評定方式,有無於標文件載明,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有無採二階段為原則,並就分數或權重較高之階段先行評選。(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12、13、14、15條)
◎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或序位評比者,有無訂定評選項目或子項之配分(權重)、合格或不合格之門檻及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價格納入評分(比)者,占配合(權重)有無逾20%,不高於50%。(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17條)
◎ 評定最有利標後,有無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通知未得標廠商及其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是否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4點)
◎ 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音之工作小組,其成員是否至少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5點)
◎ 採購評選委員會理廠商評選,有無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戶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有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人員核定。(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知第6點)
◎ 機關對於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決議,有無不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有無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有無依相關規定懲處。(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8點)
§最有利標作業常見疏失事項
◎ 誤以為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採最有利標決標,才須報上級機關核准。(相關法令:採購法第56條第3項: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外聘之專家學者未能從工程會資訊網路建議名單中選出,另行遴聘時,未依規定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相關法令: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甚授權人員核定。)
◎ 評選委員會開會時,出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少於該次會議出席委員總收之三分之一。(相關法令: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有二家以上廠商總分或序位相同時,其處理方式不符法令規定。(相關法令: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 條: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 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決最有利標廠商未經委員過半數(或簽報機關首長)決定。(相關法令: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2 條: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二、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未能及時依規定處理。(相關法令: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第 2 項: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 評選委員於評審作業有不符規定事項時(如於簡報時要求廠商更改規格或減價等),未及時作適當處理。(相關法令: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 9 點: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其有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考量。 前項簡報及現場詢答,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且招標文件未訂有協商措施案件,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商減價。(相關法令: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2 條: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
◎ 主會計人員參與最有利標評選委員會會議討論。(相關法令;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前項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狀、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衛事項之審查。)
◎ 誤以為採準用最有利標以及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案件,亦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才能辦理。(相關依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 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之採購案件,依序洽不同廠商議價時,未分別依據該商之情形訂定不同之底價。(相關法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 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之採購案件,誤以為次優勝者願照第一優勝者議價時之底價承攬,即可決標。(相關法令: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
◎ 有實施協商措施之決標案件,其決標公告內容不符法令規定。(相關法令: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四、決標日期。五、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六、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七、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其理由。八、招標及決標方式。九、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十、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十一、採購金額。十二、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行協商措施者,所有參與協商廠商之標價及總評分或總序位;未採行協商措施者,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 工程案件(例如統包案件)誤採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9 款以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 評選委員名單於相關行政作業時,未予保密。(相關法令: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 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登載內容,與相關規定未盡相符。例如未記載請假委員姓名。(相關法令: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1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採購案名稱。二、會議次別。三、會議時問。四、會議地點。五、主席姓名。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七、列席人員姓名。八、記錄人員姓名。九、報告事頂之案由及決定。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 所遴聘之評選委員所學與專長,與該採購案之性質不合。(相關法令: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評選結果彙總表製作及記載內容不符規定,例如未由參與評選之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相關法令: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之一: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一、採購案。二、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三、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四、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五、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前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 未依規定成立工作小組。(相關法令: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評選委員未依投標須知所規定之評審方式評定,機關主辦單位未能適時發現並請召集人請其依評審規定更正後,再統計彙總表。(相關法令: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 9 點: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相關法令: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第八、評選(十)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第八、評選(二)採購評選委員會為違反法令之決定,機關未予制止。)
總結參加本次研習會之心得:有關眾多採購法規內容,一般性原則把握住就好,但是重要關鑒點就必須充份熟悉,以免錯失重要作業項目,造成無法進行補救措施之嚴重後果,另工程會之網站內有相關最有利標案之作業分析可供同仁參考。
P.S:本研習心得取至中華大學最有利標作業實務研習會講義及上課補充資料。
營繕組 潘俊勳 09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