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本報告請於經費核銷時與出差報告表一併附上)
一、 研習人員姓名:林榮武 所屬單位: 營繕組
二、 研習名稱:最有利標作業實務研習會
研習地點:中華大學推廣教育處台北分處(台北市中山北路4段16號教學區)
三、 研習日期:99年5月4日
四、 課程內容概述及研習心得分享:以類型來區分可分為下列三大類,其作業過程及關鑑重點分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如統包案及異質最低標案均屬之;在機關經費預算足夠情形之下,選擇最伐算者。
1、 具有異質性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方可採用。(異質之定義可詳採購法相關條文規定,不另贅述。)
2、 不論金額大小(建議100萬元以上案件採用),於招標前均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注意:異質最低標亦屬本項規範範圍內)
3、 必須成立評選委員會:
(1) 成員數為5至17人,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小數點以上均應直接進位,如2.11人則應進位為3人。
(2) 評選委員會應設置召集人一人,建議由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副召集人一人,召集人未出席委員會議,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不得任意以他人代理。如該兩人均缺席,則應另簽代理人員並經機關主管同意者。
(3) 評選委員會成立之時機,建議在案件經費核定後,即行依目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公告系統中之招標前置作業規定,先由該系統建議名單中,連絡有意願參加委員會之成員,再簽請機關首長核定人選。
(4) 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注意:超過半數出席委員人數之規定。)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同樣不得少於出席人數1/3。
(5) 建議正式評選會議之前,先行召開委員會議,對各項招標文件提出討論並作出決議,特別是評分項目配分、評選方式及評分(序位)相同情況下之處方式等。
4、成立工作小組:小組成員三人以上,且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基或進階資格者。
5、評選會議:最有利標評定方式分為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等三種。
(1).評選結果,建議先徵詢出席委員是否過半數同意,經過半數決定後尚需簽請機關首長核定,方可宣布決標,且均應於評選紀錄中明列「經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為最有利標。
(2).評選委員會各委員之評分均應依招標評選文件規定詳細填列各個投標廠商之分數,再作序位評比,不得逕行核定序位。
(3).評選簡報進行中,委員僅得就投標文件不明確部份要求廠商說明,不得當場提出投標文件以外之額外要求條件。
(4).每位出席委員均應作出評分,如有評選委員對評選結果不認同而逕行放棄不簽名,則應考慮所餘委員出席人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不符規定則應宣佈廢標,不得逕行決標。(主要狀況為部份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與其他委員評分差異太大,造成某一委員之評分即可左右評選結果;經重新評分或討論結果又不獲該委員認同之情下,就可能發生委員意氣用事之結果。)
(5).採最有利標評選者,應於評選辦法中列明廠商價格是否列入評比。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佔總滿之比率,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6).不論廠商價格是否列入評比,決選出最優勝廠商後,除經協商程序者,均不得再議減廠商標價,僅可議定價格以外之簽約內容條件。
(7).有兩家以上評分或序位相者之處理方式,法有明定(97.2.15修正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不得以評選委員之意見任意為之:
甲、 第14條規定,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高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A、 再行評選一次,如仍有二家以上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B、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決標,如仍有二家以上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乙、 第15-1條規定,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A、 再行評選一次,如仍有二家以上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B、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決標,如仍有二家以上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以本校最常採用序位法之慣例,強烈建議採用本項作法,比較沒有爭議性。)
C、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如仍有二家以上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8).機關得於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因採行協商措施作業複雜,不建議採用。)
(二)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規定以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除依據相關子法辦理外,並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1、 採用最有利標決標無需報請上級機關同意,但仍應依開標相關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監辦。
2、 所有評選委員組織及工作小組同最有利標相關定。
3、 評選辦法同適用最有利標,但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優勝廠商在二家以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若為固定價格或二家以上報價相同,則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但注意議價程仍不得免除,無需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4、 注意議價前有無參考廠商之報價才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訂定底價。(相關法令:政府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5、 注意如與最優勝者議價未成,依序與下一序位優勝者議價時,有無考量對不同廠商之不同評審結果,再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訂定不之底價。(相關法令:政府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之底價。)
(二)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求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亦得擇兩家以上符合需要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1、 可成立機關內成員組成之評審小組,不需成立工作小組。
2、 無需報請上級機關同意。
3、 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或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或於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依需要情形簽請機關首或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如第一次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且未簽准可改採限制性招標時,其續辦第二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五、最有利標決標作業之起始目標為以最適當價格獲得最適當之工作物,但以目前採購法迭有修正狀況,已明顯偏向除幣作為,而逐漸失去興利之本意。
營繕組 林榮武 09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