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一、 研習人員姓名:陳建彰 所屬組隊中心:採購組
二、 研習名稱: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會
三、 研習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台北市徐州路5號南棟18樓第5會議室)
四、研習日期:103年10月14日(星期二)
五、課程內容概述:
(一)何種公職人員需要申報財產。
(二)依新舊卸職之不同如何申報財產,其申報財產期間如何。
(三)受理申報機關簡介。
(四)個人財產資料查詢管道。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不符原因暨注意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例說明。
(八)法務部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簡報說明。
(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說明。
六、研習心得與分享:
(一)個人因擔任採購組長職務,因此需要申報財產。
(二)個人在100年1月31日到任採購組長時已於3月1日申報財產(新任職務時三個月內須完成申報),因此100年11至12月之定期申報即可以免再申報一次;本(103)年須於11至12月辦理定期申報。
(三)如有卸離職時,財產申報日要以卸離職日為基準,並於卸離職日後二個月內完成申報。
(四)個人之股票與債券,可以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股票上市或未上市之性質。
(五)銀行所得係家庭成員每一人所有銀行戶頭存款達一百萬元即須申報,而非係每一家銀行達存款一百萬元才須申報。
(六)證券所得建議不管多少都給他申報以免遺漏受罰。
(七)土地房屋價值須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如房屋土地價值無法分開計算,可以備註土地加房屋之總值為多少金額說明。
(八)房屋面積數值為主建物面積加附屬建物面積計算總面積,而非僅計算主建物面積。
(九)鼓勵各需要申報之公職人員未來朝無紙化努力,即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財產。
(十)雖然抽查率只有14%,但仍舊有每七到八人就有一人遭到裁罰,所以誠實申報仍是比較保險的唯一作法。
(十一)機車超過250cc才需申報,另儲蓄保險要保人如為申報人本人或其配偶、子女者皆需申報。
(十二)凡與職權、利益有衝突者皆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第17條與第22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採購法第1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32條等有關之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