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契約爭議實務案例研討與書狀資料之撰寫技巧【採購組 余惠卿、吳宇穎 1021001】

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一、研習人員姓名:余惠卿、吳宇穎      所屬單位:採購組

二、研習名稱:政府採購契約爭議實務案例研討與書狀資料之撰寫技巧

    研習地點: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台北市中山北路4段16號)

三、研習日期:102年10月1日

四、課程內容概述:

(一)契約爭議解決管道之說明與介紹(解制、訴訟、仲裁之區別)

(二)政府採購契約特質與訂約技巧研析

(三)工程契約實例研析

(四)財物契約實例研析

(五)勞務契約實例研析

(六)書狀資料之準備與撰寫技巧

五、研習心得與分享:

本次課程講師為:行政院工程會申訴會李怡芳副研究員

 

    本次研習針對實務上採購契約常發生之爭議問題進行案例分享,講座為經驗豐富的李怡芳研究員,由於李老師任職於行政院工程會申訴會並擔任調解委員,所以分享的實務案例非常多元,也讓課程內容相當紮實,主要的重點有:

1. 契約爭議解決管道的說明:現有制度分為訴訟、仲裁、調解等三個管道,當發生契約爭議時,機關或廠商可針對不同性質的問題選擇適當之管道。如以本校的財物勞務採購若性質較為單純,可能接觸到的方式應為調解程序,惟調解程序之啟動需有幾個先決條件:機關與廠商應先進行協議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僅受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等,進入調解程序後,調解委員會會針對個案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如雙方合意而調解成立,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2. 書狀之撰寫方式:機關在辦理採購之時,面對廠商之異議申訴或雙方進入調解程序,都必須進行書狀撰寫,李老師亦針對實務書狀撰寫提供建議。有關申訴書狀需依據基本事實、法律依據及事實進行涵攝;調解書狀亦需先敘述事實(契約事實)、再針對契約規定及事實進行涵攝。在實務上,因申訴書狀及調解書狀之說明對象皆為受理申訴及辦理調解機關而非廠商,故並非針對廠商提問一一回答,而這也是許多機關常犯之錯誤。

    本次研習課程李老師除了分享許多案例及書狀撰寫方式之外,也提供我們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即是”思考何為採購目的”。每個採購案件都有其最終的採購目的,雖言採購契約難免發生爭議,但爭議解決之管道或方式仍不可違背最初之目的。而在能達成採購目的之情況下,機關與廠商能溝通協調出最佳也是雙方能接受的方式,即是爭議解決的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