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事務組 鄭淑玲 1000704]

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一、 研習人員姓名:鄭淑玲            所屬單位:事務組
二、 研習名稱:100年度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三、 研習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四、 研習日期:100年07月04日~100年07月05日
五、 課程內容概述:
1. 行政罰法概述及法治基本觀念。
2. 行政罰法實務研析。
3. 行政執行法概述。
4. 行政執行法實務研析。
六、 研習心得與分享:
行政罰法:共計四十六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上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執行法:共計四十四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課堂中,講師除了解釋部份重要法條外,也提出許多特殊案例供學員參考,有時在實務上的作法會與法令上略有不同,但無論如何,皆以法令範為內為施行依據,以避免侵害當事人權益引發爭議。這是一門很豐富又實用的課程,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