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參加國內講習活動心得報告
一、 研習人員姓名:吳基安 所屬單位:營繕組
二、 研習名稱:99年度「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法令講習」課程
研習地點:台中市–中華電信訓練所台中分所
三、 研習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15日
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四、 課程內容概述:
為因應營建署於98年4月30日修正相關規定,將辦理審議規模擴大為30公頃,須持續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瞭解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之審議程序與熟悉相關法規,以達成中央與地方政府經驗傳承與意見交流,爰規劃辦理講習活動。其課程內容如下列:
(一) 非都市土地基地開發之防災及安全–以資通訊技術強化坡地防災。
(二)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申請程序、審議作業規範相關法規。
(三) 非都市土地開許可案件審議實務及個案解析。
(四) 非都市土地開發水土保持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
(五) 未來擬定縣市區域計劃操作方式及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制度調整方向。
五、 研習心得與分享:
(一) 本校現有校區及未來將開發之南校區二期皆位處山坡地,雖非屬相當陡峭或高海拔之山坡地,但近年來氣候變遷極端異常、暴雨頻繁,仍需導入及加強坡地災害管理觀念,其主要項目如下:
(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三) 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98年4月30日新修正中主要修正項目為刪除雜項執照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許可規模擴大為30公頃。
(四) 基地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如位於山該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少於五十公尺,位於平地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以利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
(五) 申請開發案之土地使用與基地外周邊土地使用不相容者,應自基地邊界退縮設置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小於十公尺。
(六) 如開發基地為學校用地,則需視需要進行規劃或提供完善之大眾運輸服務或設施。
(七)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申請流程(政府部門審查流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查核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視使用性質徵詢相關單位意見→提具體初審意見→將開發計畫併初審意見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議→如經審議同意應核發開發許可→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及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八) 另有關區域計畫法審查所提送之開發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開發內容分析。
2. 基地環境資料分析。
3. 實質發展計畫。
4. 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5. 平地之整地排水工程。(山坡地依水土保持法辦理)
6. 其他應表明事項。
(九) 水保法所指之山坡地範圍與山坡地保育專區內所指之山坡地範圍之定義不同,水保法所指之山坡地包括山坡地保育專區範圍 + 森林地範圍。
(十) 於水保法之技師簽證限定僅能由水保技師、土木技師、水利技師、大地技師辦理。
(十一) 因目前全國辦理相關專區開發作業引起眾多環評爭議,如中科三期–七星園區、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大城國光石化園區、後龍科技園區及蘇花改等案,故彙整部份環評法重要規定如下: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2.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3. 開發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條或依第13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5. 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6.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7.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之執行情形。違反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8. 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9.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十二)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制度調整方向–變更開發計畫涉環評審查之程序改進:
1. 新申請案件經區委會審定後如涉及原審定環評變更者,應於環評變更後,再予核發許可。
2. 變更案如經環保署認定無須重新辦理環評,得由區委會先就變更開發計畫進行審議,並於完成環評變更審議,再予核發許可。
3. 如經環保署認定其變更已涉及應重新辦理環評者,則仍依現行作法,於環評審查完成後,始提區委會審議。
(十三) 結論:
本校目前正辦理南校區二期、竹東校地、宜蘭園區等新校地開發作業,土地開發案涉及相關審議法規規定較為廣泛,如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等,且部份法規為因應當時情勢所需,其標準經常有所修正(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目前本校辦理相關校地開發案皆為委由專業技術服務廠商進行,惟仍就部份重要法規或新修正事項需有一定之認知,以利業務之推行、減少修正次數及縮短送審時程,相關審議法規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查詢最新規定或修正事項。
營繕組 吳基安 09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