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行政程序法基礎研習班第4期[採購組 余惠卿 0990809]

總務處參加國內研習活動心得報告

一、研習人員姓名:余惠卿                所屬單位:採購組
二、研習名稱:99年行政程序法基礎研習班第4期
    研習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三十號)
三、研習日期:99年08月09日至99年08月10日
四、課程內容概述:
    研習目標為瞭解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及實務應用,以實踐依法行政原則。主要課程內容如下:
1.行政程序法總則概述。
2.行政程序法分則概述。
 

五、研習心得與分享:

1. 行政程序法總則概述--本次課程講師為郭宏榮講座,主要講課內容係行政程序法之總則之各項條文解說。
2. 行政程序法分則概述--本次課程講師為邱銘堂講座,延續總則原理,將行政行為區分為六種: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陳情,並分別敍述各項行政行為之意義及效果。

行政程序法乃為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所應遵守之程序規定及實體規定。其基本理念為規範公權力行政,不及於私經濟行政,且性質上屬於普通法,除程序規定外,兼含實體規定。
在區分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時,應先考量該二者之不同,得以作為適用之依據,差異如下:
1. 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本身屬當事人性質;訴訟程序中法院係中立之第三者,處於兩造爭端之外而為超然之裁判者。
2. 行政程序中不具有爭執性乃為常態,行政機關作成行處分係屬單方行為,如果發生爭執亦屬後續之行政爭訟程序,而非作成處分之階段;訴訟程序中兩造當事人係屬對立性質。
3. 行政程序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動;訴訟程序採不告不理原則。


不論行政行為之屬性如何,各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均應遵守下列原則:
1. 比例原則:含適當性原則、最小侵害性原則、相當性原則。
2. 信賴保護原則。
3.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此次研習將行政程序法之法條及各原理原則作了一個大概的介紹,但行政行為所涵蓋的範圍是如此廣大,每個行政機關所作成的行政決定,皆可以放在此檢視並分類其屬性為何,進而產生所衍生之效果,實為公務機關行政人員所必需修習的一門學科。


採購組 余惠卿 0990809